
江苏猎头:常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常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构建统一开放、依法经营、诚信守约、竞争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促进常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根据《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常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公约性质】本公约系行业自律规范,旨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共同维护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第三条【范围对象】本公约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求职招聘、技能测评、职业培训、咨询管理、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相关服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合规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做到:
(一)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取得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经营内容与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一致,不准违规或者超范围经营。
(二)健全业务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和业务工作规范等。
(三)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全员诚信守法培训,并签署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打造诚信守法的从业人员队伍。
第五条【公开透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主动公开营业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确保客户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收费应当合理、透明,不得存在隐形收费或者价格欺诈行为。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还应当明示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六条【不得违规营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发布虚假就业信息和歧视性招聘信息,不得虚构劳动关系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规享受退休待遇,不得参与签订不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重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客户签订的商务合同,应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同时按照业务规程和要求标准,忠实履行合同或协议内容。
第八条【保障劳动者权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本单位员工、派遣员工、外包员工的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明、人事档案等,不得收取就职押金等不正当费用,不得阻拦劳动者的合理流动。
第九条【维护市场秩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自觉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合作共赢,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串通、煽动、鼓励员工离职;不得在企业用工短缺之际,哄抬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不得以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手段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第十条【保护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共同维护本行业业务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聘用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离职人员时,应自觉维护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泄露原单位的业务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保持廉洁自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廉洁自律,与政府保持亲清政商关系,与市场主体保持双赢的商务关系,不得实施或者参与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自觉接受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开展的经营情况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反映自身经营情况的各项真实数据。
第十三条【违约惩戒机制】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协会将按照规定实行惩戒,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包括:
(一)告诫、责令整改;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协会网站或者官微通报批评;
(四)情节严重的,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取消会员资格。
(五)涉嫌违法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非协会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